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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水污染只罚603元?环保组织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9-12-19 16:04:06  来源:  作者:

化工企业排放超标废水,环保局竟然罚款603元了事。

“老百姓吐口痰都要罚款20元,一个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却只罚603元。”对于这样的奇葩案件,3月18日晚,环保部终于发声,称已责成江苏省环保厅说明情况。

长期以来,基层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不依法屡职甚至失职、渎职问题尽管屡被诟病,但是,这样的问题并未得到遏制。

对此,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称,将依据新环保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尝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化工厂超标排废水仅罚603元

今年2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公布了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以下简称光明化工)超标排放废水案。企业违法超标排放仅罚款603元,当地环保部门如此执法引起了媒体的不满和质疑。

据媒体报道,2015年10月,高邮市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这些鱼有的骨骼弯曲,有的眼、腮等部位异常肿大。10月28日,江苏省环保厅要求扬州市环保局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经环保部门调查发现,光明化工存在排放废水ph值超标、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违法问题。

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

针对“603元罚单”,媒体发出质疑,认为处罚太轻。媒体的不满引起了环保部的高度关注,3月18日晚间,环保部发声称:“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江苏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开,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就“603元罚单”事件,环保部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对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等予以严肃问责。同时,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提高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

不依法屡职失职渎职并非个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晶华)大气污染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提起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德州晶华是一家主要生产玻璃的企业,该企业共有3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作为该案的志愿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德州晶华三号线投入生产以来从未建设脱硝设施。

据李树森介绍,德州晶华因为环境违法不仅被山东省环保厅以及德州市环保局处罚过,而且还曾被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

表面上看,对于这家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当地环保部门也处罚过,似乎不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就是这起案件,当地环保部门也难逃监管失职的嫌疑。

按照我国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是,德州晶华第三条生产线已经投产却从未建设脱硝设施,此问题直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才被曝光。

今年3月2日,环保部在公开通报2015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热线情况时介绍,2015年,环保部受理超过3次以上的举报案件多达45件。至于为何多次接到重复举报,环保部披露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查处违法问题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公众举报环境问题解决不彻底。

近年来,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执法不严问题不仅招致媒体批评,而且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2015年12月,山东省庆云县、贵州省锦屏县以及福建省清流县检察机关,就将其所在县的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从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环保部门不依法屡职、失职甚至渎职并非个案,在某些地区或已是普遍现象。

自然之友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介绍,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共提起了37起环境公益诉讼。葛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案件全部是环境民事案件,还没有一例涉及行政公益诉讼范畴。

至于为何没有行政公益诉讼,葛枫认为,行政诉讼法缺乏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是原因之一。

“但是,新环保法第58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葛枫看来,新环保法58条这一规定,并没说环保组织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她表示,自然之友已经在做准备,今年或将尝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葛枫说,即使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被法院受理,他们也将通过其他方式来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举报到检察机关的方式,来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和初步证据。”葛枫告诉记者,环保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法院不受理,他们将向检察机关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屡职包括失职渎职问题,积极建议检察机关更多地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葛枫看来,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鼓励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来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举报到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的话,应当允许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行政公益诉讼。”葛枫说。

所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主要主体无疑就是地方环保部门。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经进入环保组织考虑范围,虽然目前环保组织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仍面临难点,但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失职甚至渎职问题无疑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类似“603元罚单”事件是到了该说结束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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